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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商标做自己网络域名 傍名牌被判侵权

收藏发布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webmaster 更新日期:2008-09-18 点击:
  烟台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07年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居于十大案例之首。

  -争论一

  “冰轮”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一直争论的焦点是,“冰轮”是否是驰名商标。冰轮公司认为,“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冰轮”注册商标的各种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广告投放量大,其“冰轮”品牌制冷空调设备产品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其相关产品先后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评价,符合驰名商标的特点,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六易公司对冰轮公司的说法并不予以承认,他们认为,原告既然没有申请“冰轮”为驰名商标,那么在法律上就不应该受到承认。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是“冰轮”注册商标的合法专有权人。原告的“冰轮”注册商标已在其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冷冻机、冰箱、冷却设备、冷藏库和空调设备等产品上持续使用十三年多,“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在客观上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条件,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争论二

  “冰轮在线。cn”是否搭“冰轮”便车?

  “冰轮”注册商标在1994年3月28日即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六易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成立,其注册的“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使用了“冰轮”二字,相对于原告已经驰名的“冰轮”注册商标中的“冰轮”二字,被告六易公司并不具有在先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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