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副处长白会民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近几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愈演愈烈?
白会民(以下简称白):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立法欠缺,有关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从根本上讲,我国没有一部详细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现有的规定,只是部门的一些规定,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等。
这些规定一是特别抽象、十分原则;二是没有深化和细化,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和口号性的东西。可以说这些规定只是实体性的规定,没有实施性的规定。具体到怎么落实实体性规范、怎么操作,让其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方面很欠缺。这是第一。
第二是没有统一部门来保护举报人,职能分散。部门权力分散、职责分割,导致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
表面上看,每个接受举报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但每个单位都保护不好,或者说保护不了。比如检察机关,它的保护只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
我认为这种事后保护还不如不叫保护,因为举报人已经受到伤害了,失去了保护的意义。这只能叫救济。
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可以调查,如果情节较轻就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但主管部门是否处理?处理的程度怎么样?处理的程度是否能达到保护举报人的目的?
从职务犯罪这点来讲,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是否立案之前,首先有个部门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是纪检监察机关)。
但经过他们的判断,过滤了一大批举报人的线索。很多是本该构成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经过过滤,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作为违纪案件从轻处理、降格处理了。
降格处理的结果,就是被举报人没有得到惩处,还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这对打击举报人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第三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把法律看成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工具,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将举报人也看成一个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没有当作一个个体的人来看。
第四是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甚至会直接告诉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知道情况,很容易销毁证据、串供,这会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处,被举报者得不到惩罚。
多头举报也不可取。有的举报者对案件管辖不清,进行多头举报;还有的是焦急心理,得不到答复后又向其他机关举报。
由于司法机关职权规定的很明确,法律没有授权就没权,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只能按法律规定履行,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只能往外转。线索的流转环节中由于知情面大、环节多加之司法机关保护意识弱,就可能造成泄密。
记:在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上还有哪些不完善?
白:具体措施的缺失,部门之间缺乏合力。
从规定上来说会越来越完善,但实践上还要进一步落实规定。对措施要细化,对手段要延伸。既要给检察机关保护的责任,还要给它保护的权力,尤其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要给检察机关司法建议权,这种建议权最好是有强制力的。
每个部门应该主动对举报人提供保护或进行指导,接受举报人合理的请求。
保护举报人最有力的措施,是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查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过各种保护措施,让举报人的生活恢复到举报以前的状态,这是国家应该做的。共2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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