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的通栏广告刊登在7月17日某报第28版顶端。广告左边是公司的图形标识;右上写着“墨尔本”;右中写着大字号的“为中国喝彩 为‘奥运征途’加油” ;右下写着小字号的“巨人网络 全程赞助‘奥运征途’”。记者调查发现,“奥运征途”是该报介绍历届奥运会的一个专题栏目,本期介绍的是墨尔本奥运会。
为了解更多情况,记者打开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官方网站,调阅了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而《规定》第八大款提到,禁止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些违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其中,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也在禁止之列。
对于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处罚,记者在第十三大款看到: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则规定,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还就企业进行“奥运”隐性营销问题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个人认为,非奥运合作伙伴借奥运的“势”宣传自己 “是有问题的”。但该人士同时也强调,最终的结论还需要有奥组委判定。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