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自配?
对于电信运营商高管期权收入之高,各方看法不一。
根据《华夏时报》记者的调查,从法律依据上来说,2006年初,基于业绩考核与薪酬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考虑,国资委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可能是电信运营商实施高管期权的依据。
2007年10月,国资委又发布一份名为《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称,部分央企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央企控股境外企业在11月9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上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据称,当时国资委认为,一些公司未经报批擅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属违规行为,而且,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不规范,股权授予批次过多,行权限制时间过短,一些公司业绩考核不够严格。
国资委的《通知》还提出了几条要求:其一,央企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国资委申报,未申报或未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其二,对于在国资委成立之前但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还须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后方能实施。
国资委的《通知》还明确,各央企的纪检监督机构对其股权激励中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国资委将把央企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考察、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依据。
电信运营商的期权制度到底是否符合规定?国家审计署今年的一份材料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电信2000-2006年的股票期权配发数量、价格、行权条件等方案都由各自董事会提出,这些公司董事会成员又同时兼任上市公司高管,即股票期权决策者同时为期权收益人,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配发股票期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未对行权价格实行限高管理,致使股票期权价值过高”。
至于国资委是否批准过这些期权方案,目前尚不知情。
“不管怎样,电信运营商的期权制度是历史问题。”有证券业人士分析认为,几乎所有最近几年在海外上市的中央大型企业都实施了期权激励制度,如中国人寿、中海油等。对此现象,国资委是清楚的。
毋庸置疑,包括电信运营商在内的央企高管们的期权高收入将如何规范,业内外广泛瞩目。今年4月市场即传言国资委将于下半年推出新规定,将限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收益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被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50%,相关政策走向与实际执行值得关注。
